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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業革命、資本主義與氣候變遷:我們真正需要改變的,是「線性經濟」嗎?

—— 從鋰電池「礦山到回收」的全生命週期,重新思考循環經濟、環境品質與產業責任

張國強 2026年9月3日

目錄

氣候變遷究竟是不是工業革命與資本主義的產物?若把答案簡化為「是」,容易忽略能源結構、技術變遷、人口與城市化、全球貿易、消費模式與政策制度等共同作用;若回答「不是」,又難以解釋近代工業化大幅提高資源開採、化石能源使用與溫室氣體排放的歷史事實。本文主張,更值得追問的不是「誰是唯一主兇」,而是:人類建立了一套什麼樣的經濟系統,使自然資源可以被持續開採、加工、消費,再以廢棄物方式排回環境?鋰電池正是一個高度濃縮的案例。從鋰、鎳、鈷、石墨、銅、鋁等資源開採,到長距離運輸、精煉、材料合成、電芯製造、使用、性能衰退,以及最終回收或處置,每一個環節都存在能源、碳排、水、土地、生物多樣性、化學品、污染與安全成本。本文提出一個「循環不是目的、環境結果才是目的」的判準:真正高品質的鋰電池循環,應以生命週期評估(LCA)為核心,將淨碳效益、一次資源替代量、能源與水使用、污染負荷、材料回收率與品質、殘渣去向、事故風險、可追溯性及社會治理納入同一套績效架構。

 

一、問題的起點:氣候變遷真的是工業革命與資本主義造成的嗎?

從科學證據來看,IPCC 已明確指出,人類活動,主要透過溫室氣體排放,已無可置疑地造成全球暖化;2011–2020 年全球地表平均溫度約比 1850–1900 年高 1.1°C。IPCC 同時指出,歷史與現行排放的責任,與能源使用、土地利用、生活方式,以及不同區域與群體的生產與消費模式有關。[1] 因此,將氣候變遷歸咎於「資本主義」一個詞並不精確,但把現代氣候危機與工業化、化石能源與高資源吞吐量的經濟體系割裂,也同樣不符合證據。

更完整的理解方式,是把問題拆成三層。第一層是「能源技術」:煤、石油與天然氣使人類取得前所未有的能量密度與生產能力。第二層是「工業與市場制度」:工業化把生產從地方尺度推向全球供應鏈,降低產品成本並擴大消費。第三層則是「外部性治理」:大氣、河川、海洋、生物多樣性與礦產本來就不容易被完整計入商品價格,於是部分環境成本被轉嫁給公共部門、地方社區、未來世代與其他物種。

UNEP《Global Resources Outlook 2024》指出,過去五十年自然資源開採量約增加三倍,若缺乏轉型,至 2060 年資源開採量可能再比 2020 年增加約 60%。這說明今天的環境危機不能只理解為「排碳問題」,而必須同時處理資源消耗、生物多樣性損失、污染與廢棄物的三重行星危機。[2]

因此,本文真正要追問的不是「資本主義是否有罪」,而是:一個以「開採—製造—消費—丟棄」為主的線性系統,能不能在一個有限的行星上無限擴張?如果答案是否定的,那麼循環經濟真正要改造的,就不只是垃圾處理端,而是整個價值鏈的設計。

 

二、為什麼鋰電池是一個最值得檢視的案例?

鋰電池被視為能源轉型的重要技術,因為它能把電力儲存在可移動或固定式系統中,支撐電動車、再生能源儲能、消費電子與電網調節。然而「使用電池」與「生產電池」是兩個不同層次的環境問題。IEA 指出,2024 年鋰需求年增近 30%,而能源部門已是鋰、鎳、鈷、石墨等電池礦物需求增長的主要驅動者。[3]

更值得注意的是,電池是一種高度材料密集型產品。其價值不只來自電芯製造,也來自上游礦產與化學材料:鋰、鎳、鈷、錳、石墨,以及銅、鋁、鋼、電解液、隔離膜等。這使鋰電池的環境足跡具有「多階段、多國家、多物料」的特性。

因此,一顆電池真正的環境帳,不應只寫成「使用期間沒有尾氣」,而應是一張生命週期損益表:

生命週期階段 主要活動 應量化的環境項目
1. 原料取得 礦山、鹽湖、資源加工、前驅物 能源、GHG、用水、土地、生物多樣性、污染、尾礦
2. 材料與電芯製造 正負極、電解液、隔膜、集流體、組裝 電力/燃料、製程排放、化學品、廢水、材料損失
3. 運輸與分銷 礦石、材料、電芯、模組/車用電池 海運/陸運/空運碳排、危險品風險
4. 使用 充放電、維護、溫控 使用電力、效率、循環壽命、性能衰減
5. 再使用/梯次利用 診斷、分級、重組、二次應用 測試能耗、再組裝、延壽效益、失效風險
6. 回收 放電、拆解、破碎、分選、冶金、精製 能源、水、化學品、排放、回收率、產品純度、殘渣
7. 最終處置 無法回收部分的處理 污染、填埋/焚化負荷、長期風險

 

三、真正的環境問題:不是「有沒有回收」,而是「回收後到底改善了什麼」

這是鋰電池回收產業最容易被誤解的地方。回收的本質不是把「廢電池變成黑粉」就完成任務,而是要證明這些再生物料可以可靠地回到經濟系統,並且在生命週期尺度上減少對原生資源與環境的需求。IEA 的研究指出,平均而言,回收取得的能源轉型礦物(如鋰、鎳、鈷)之溫室氣體排放可比由採礦取得的原生材料低約 80%;到 2040 年,擴大回收可以降低對新礦山開發的需求。[4][5]

但是,「回收可以降低環境負荷」並不等於「所有回收方法都同樣好」。不同化學系統、電力來源、前處理方式、冶金流程與產品用途,都會改變 LCA 結果。2026 年一項針對 NCA、NMC 與 LFP 等電池化學體系的研究比較了熱冶金、濕法冶金與直接回收,顯示不同路線的氣候與其他環境影響可有明顯差異;2024 年的系統性文獻回顧也指出,LIB 回收研究結果會因系統邊界、功能單位、電力來源、化學品投入與「替代了多少原生產品」等假設而出現很大的變動。[6][7]

換句話說,政府不應只看「每年處理多少噸」,業界也不應只宣稱「金屬回收率 95% 或 99%」。真正有意義的問題是:每處理一噸電池,究竟消耗多少能源與水?排放多少溫室氣體?產生多少廢水及危險殘渣?回收出的鋰、鎳、鈷、銅、鋁等材料,究竟能以什麼品質替代多少原生材料?這些才是循環經濟的成績單。

 

四、如何量化:建立「鋰電池循環環境績效」而不是只看回收重量

建議政府、電池製造商、回收業者與下游客戶逐步採用一個共同的「Circular Battery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(CBEP)」框架。這不是取代 ISO 14040/14044 或既有法規,而是把它們轉化為產業可比較的管理指標。EU 電池法規已將生命週期碳足跡納入管理,要求特定類型電池以 kg CO2e/kWh(按電池預期壽命所提供的總能量)表達碳足跡,並把原料取得、製造、分配及生命終期納入系統邊界。[8] 這種思維值得台灣借鏡。

面向 核心指標 建議判定問題
氣候 kg CO2e/t feed;kg CO2e/kg recovered metal;kg CO2e/kWh service 回收到底產生淨減碳,還是只是將排放轉移?
能源 kWh/t feed;MJ/kg product;再生能源占比 是否以更高能源投入換取少量材料?
m3/t feed;回用率;高風險污染物負荷 用水與廢水處理是否可接受?
資源 Li/Ni/Co/Cu/Al等回收率及產品中有效含量 回收的是「重量」還是真正可用的材料?
品質 純度、雜質、批次一致性、下游可驗證規格 再生材料是否能進入真正的材料市場?
污染 空氣、水、土壤、危害化學物質、無組織排放 是否把環境風險從一端移到另一端?
殘渣 不可循環物比例、最終去向、穩定化/處置方式 回收率之外剩下的東西去哪裡?
安全 熱事件、火災、短路、危化品事故、暴露 高回收量是否以高風險作為代價?
追溯 來源、批次、化學體系、處理量、產品流向 能否追到「進來什麼、做了什麼、出去什麼」?
治理 第三方查證、申報完整率、環境事故、改善紀錄 企業能否持續證明,而不是只在申請許可時證明?

其中最重要的觀念是「淨環境效益」。簡化而言,可以把回收系統的氣候績效理解為:

淨減碳效益 ≈ 避免原生材料生產的排放 − 回收系統自身生命週期排放

這個式子只是概念模型,實際 LCA 必須處理系統邊界、替代率、分配方法、電力排放係數、共產品、副產物與資料品質,避免重複計算。尤其不能把「回收了 1 公斤鎳」直接等同於「避免 1 公斤原生鎳全部排放」;必須有證據證明再生鎳確實替代了哪一項原生產品,以及替代的品質與比例。

 

五、鋰電池「健康度」下降,不等於電池已經失去全部價值

另一個重要議題,是「汰役」與「報廢」不能被視為同義詞。電池容量與功率性能隨循環與時間下降後,不一定立即失去所有功能。如果電池的安全性、剩餘容量與內阻等條件允許,應先評估維修、重組、梯次利用或再製,再進入材料回收。這個順序符合循環經濟的基本邏輯:盡量讓既有產品的功能延續,然後才把材料拆回元素或原料。

歐盟 2023/1542 電池法規把電池護照(Battery Passport)制度化,要求從 2027 年 2 月 18 日起,特定輕型運具、超過 2 kWh 的工業電池與電動車電池具備電子紀錄;資料內容包括電池狀態、SOH、循環次數、使用環境、事故等資訊,並為維修、再製、二次利用與回收提供必要資料。[9] 這代表未來回收產業不只是「物料處理工廠」,而會逐漸變成「電池資料治理與材料回收節點」。

因此,未來的回收商應該有能力把每一批電池依化學體系、來源、SOH、事故歷史與材料組成分類,再決定其最佳路徑:再使用、梯次利用、再製、直接材料回收、濕法冶金、熱冶金或其他技術。這比「全部破碎成黑粉」更接近真正的循環。

 

六、什麼才是高品質的鋰電池回收處理業者?

若要讓市場辨識「合規」與「高品質」的差異,可以建立三層標準。第一層是法律合規:有合法的用地、許可、環安設施、申報、運輸與危害物管理。第二層是工程績效:有穩定的處理能力、設備控制、批次品質、回收率與事故預防。第三層則是環境績效:能以經第三方查證的 LCA、碳排、水、污染、資源替代與殘渣去向,證明自己的處理方式真正降低環境負荷。

第三層應該成為未來產業競爭的核心。因為一家企業可以合法,也可以有設備,但仍可能因能源密集、化學品使用過度、殘渣管理不佳或再生產品品質不足而產生較差的環境結果。反過來說,能夠持續提供低能耗、低排放、高回收、高純度、低污染且可追溯的再生材料者,才真正具有「綠色製造」的價值。

 

七、政府應如何對待既有與新進回收處理業者:從「許可制」走向「績效治理」

台灣現在正處於制度轉折點。2026 年 6 月 17 日公布的《資源循環推動法》已將過去的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》改名並修正全文,明確把節約自然資源、減少廢棄物、降低環境負荷與建立循環社會列為目的,並將生命週期、循環產品、資訊揭露與循環市場納入制度方向;其中部分條文依法律規定自 2028 年 6 月 17 日施行。[10][11]

現行制度中,環境部也已建立回收處理業的登記管理、設施標準與稽核認證機制,並透過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支應相關回收、清除、處理與管理工作。[12] 這是一個良好基礎,但下一階段應進一步把補貼與管理資源導向「環境結果」。

建議採取「五級監管」:

等級 判定內容 政府措施
A級:卓越循環 第三方查證 LCA;高資源回收與高純度;低碳低水;零重大事故;完整追溯 較高補貼、優先採購、研發補助、政策融資與公開標章
B級:合格優良 合法合規;穩定回收;主要環保指標達標 一般補貼與市場准入
C級:合規改善 法律合規但能源、水或殘渣績效偏弱 限期改善;補貼與費率部分連動
D級:高風險 反覆缺失、資料不足、超量處理或污染控制不足 提高保證金、加密稽查、限制擴產
E級:重大違規 非法處理、偽造資料、重大環境事故、違法棄置 停止/撤銷許可、追償、處罰及必要之刑民事責任

這裡的「獎」不應只是一次性獎狀,而應形成經濟誘因。例如把回收清除處理補貼,逐步與「有效材料回收量」「再生產品品質」「環境淨效益」「第三方查證」連動;讓高品質業者得到更好的經營條件,而不是讓所有處理量相同的業者得到近似待遇。

另一方面,對過去已取得處理許可的業者,不宜一刀切重新判定,而應建立「既有設施績效盤點+合理轉型期+分級改善」。目的不是把合法企業趕出市場,而是要求其跟上新的環境標準。這與 2026 年《資源循環推動法》強調的生命週期與循環導向是相容的。[10]

 

八、法規應如何完善:把「處理廢棄物」提升為「管理材料流」

未來法規可以從五個方向演進。

  • 第一,建立電池材料數位履歷:至少包含化學體系、來源、重量、SOH、事故/熱事件、拆解與流向、回收產品重量與品質。
  • 第二,建立「資源回收率」與「材料循環率」的區別:回收率衡量收回多少;材料循環率則衡量真正回到合格產品中的比例。
  • 第三,將環境績效納入許可續期:許可不只看產能與設備,也應看近三年能源、水、排放、事故、殘渣與再生產品實績。
  • 第四,導入第三方驗證:讓 LCA、碳足跡、金屬回收率與再生產品品質可以抽樣查核,降低企業自我宣稱造成的資訊不對稱。
  • 第五,建立「環境結果付費」:補貼應獎勵真正替代原生材料、降低碳排與污染的成果,而不是單純獎勵把更多廢電池送進工廠。

台灣新法已經往資訊揭露與循環標誌前進。現行條文也提出,指定產品可被要求揭露材料及再生料比例、可維修性、耐用性、回收拆解方式,以及具唯一識別碼時的流向追溯與品質驗證資訊。[13] 因此,未來鋰電池完全可以成為這套制度最具代表性的示範產業之一。

 

九、政府不能只「管回收商」,還要讓上游設計承擔責任

若把所有責任都壓在回收處理廠,制度其實是不完整的。電池的可回收性、可拆解性、材料混用程度、膠黏方式、化學體系標示、BMS 資訊與零件可取得性,很多都是產品設計階段決定的。若產品天生難拆、難測試、難分類,末端回收再先進也只能被動承受。

因此,政府應逐步形成「設計—製造—使用—回收」共同責任:製造者負責可拆解與材料標示;使用者與營運商負責完整使用數據;回收商負責安全與材料回收;下游材料商負責再生材料驗證;政府則建立共同規則與數據平台。這也是歐盟電池法將碳足跡、再生材料含量、電池護照與回收要求串在同一套制度中的重要啟示。[8][9]

 

十、回收業者如何被社會「看見」:從垃圾處理商變成綠色礦業與材料供應商

今天社會對鋰電池回收的認識仍常停留在「把危險廢電池處理掉」。但從資源經濟角度來看,高品質回收廠其實在做的是「都市採礦(urban mining)」與再生材料製造。IEA 將擴大回收視為降低新礦開發與提高關鍵礦物供應韌性的策略之一。[4]

因此,產業溝通應從「我們一天處理多少噸廢電池」轉向「我們一年避免多少原生礦產需求、提供多少合格再生材料、減少多少碳排、節省多少水資源、把多少材料真正帶回供應鏈」。

最值得被社會理解的,甚至不是「回收」二字,而是「材料的第二次生命」。一公斤高純度再生鎳、鈷、鋰、銅、鋁,不是一堆垃圾變成商品而已,而是把原本必須重新開礦、運輸、精煉與加工的一部分需求,轉成既有材料的再利用。這是循環經濟對氣候與資源安全真正有意義的地方。

 

十一、這個產業的未來:可能不只是「黑粉」,而是一套材料與資料的循環基礎設施

鋰電池回收業未來可能出現六個方向:

方向 可能發展
1. 智慧分流 以 AI/視覺/電化學診斷辨識化學體系、SOH、事故風險,決定再利用或回收路徑。
2. 直接回收/材料再生 從回收元素走向直接恢復正極材料或更接近原材料功能的再生方式。
3. 低碳濕法與選擇性分離 降低能源與藥劑使用,提升鋰、鎳、鈷、銅、鋁等有效回收。
4. 電解液與有機材料回收 從只關注金屬,擴大至電解液、石墨、銅箔、鋁箔與其他可用材料。
5. Battery Passport / Digital MRV 把電池履歷、環境數據、回收結果與產品認證整合。
6. 再生材料商品化 從「回收物」轉向規格化、可驗證、可追溯、可長期供應的再生材料產品。

學術研究也正在提醒產業:只比較 CO2 仍不夠。生命週期研究應把酸化、優養化、毒性、資源耗竭、水資源等影響納入,並改善工業尺度的一手數據品質。[6][7] 這正好形成下一階段產業升級的教育課題:未來的回收工程師,不能只有化學與機械能力,也需要懂 LCA、碳管理、資料分析、危害評估、供應鏈與政策。

 

十二、教育與人才:培養「循環工程師」而不只是「回收操作員」

若循環經濟是下一個工業階段,教育體系也應從單科人才轉成跨學科人才。未來可以在大學、技專校院與企業訓練中建立「循環材料工程」課程,內容包括:電池化學、機械拆解、安全管理、濕法/熱法/直接回收、LCA、碳足跡、工業數據、AI、品質管理、危險物運輸、環境法規與循環商業模式。

更重要的是,社會教育要讓民眾知道:把電池正確交回去只是循環的第一步;真正困難的是後端能否安全、低碳、高純度地把材料重新帶入產業。若民眾、企業與政府都願意用這個角度理解回收產業,回收處理廠就不再只是「垃圾的最後一站」,而會成為「資源的新起點」。

 

十三、從鋰電池出發,重新定義「進步」

工業革命帶給人類前所未有的生產力,資本市場則提供了把創新、技術與大規模生產迅速擴散的能力。問題並不是人類不應該進步,而是過去的進步,常把「增加產量、降低成本、擴大消費」放在最前面,而把自然資源的有限性與環境外部性放到最後面。

因此,真正需要改革的,不一定是某一種經濟制度的名稱,而是一套衡量價值的方式。若 GDP 增長可以來自更高的資源吞吐量、更大的污染治理成本與更快的資源消耗,而這些成本沒有被完整反映,那麼「經濟成長」與「社會福祉」就不一定同步。反過來,若我們能讓產品更耐用、電池更容易維修與拆解、能源更低碳、材料更高效率循環,再生材料具有可信的品質與市場價格,則經濟活動本身就可以成為環境改善的工具。

這才是循環經濟真正的挑戰:不是把線性經濟的最後一段「垃圾處理」做得漂亮,而是重新設計整條價值鏈,讓「被丟棄」變成一個越來越小的例外,而不是生產系統的預設結果。

 

十四、結語:循環經濟最終應該保護的是「地球系統」,不是「回收數字」

當我們問「工業革命與資本主義是不是造成今天氣候變遷的主兇」時,真正重要的答案也許是:它們是歷史上形成現代大規模生產與高碳能源體系的重要結構,但今天的問題已不是找到一個可以被指責的單一主體,而是如何把人類的生產力重新導向一個不超過地球承載能力的系統。

鋰電池恰好是一面鏡子。它可以代表能源轉型,也可以代表新的採礦、材料加工、全球物流與廢棄物問題。如果我們只把電動車與儲能稱為「綠色」,卻不願面對上游礦產、製程能源、化學品、電池壽命與末端處理,那麼「綠色」只是換了一種顏色的線性經濟。

因此,下一代循環經濟的標準,應該非常簡單:不是問「回收了多少」,而是問「在安全與可驗證的前提下,究竟為地球減少了多少新的資源開採、多少能源消耗、多少污染與多少溫室氣體」。

當政府從許可管理走向績效管理,企業從噸數競爭走向環境結果競爭,消費者從「丟掉」轉向「延長使用與正確回收」,教育從單一技術訓練走向跨領域循環工程,那麼鋰電池回收產業才真正有機會成為下一代工業體系的「綠色基礎設施」。

 

十五、給政府、產業與社會的 10 項行動建議

  • 1. 建立全生命週期電池環境績效資料庫,以電池化學體系與實際製程的一手數據為核心。
  • 2. 把回收率、材料循環率、再生產品品質與淨減碳效益分開管理。
  • 3. 建立全國性電池數位履歷/追溯平台,逐步銜接國際 Battery Passport。
  • 4. 回收處理業許可續期導入能源、水、污染、事故、殘渣與材料品質的績效門檻。
  • 5. 對高績效業者給予差別補貼、循環標誌、綠色採購、研發與融資誘因。
  • 6. 對重大違規、非法棄置、資料造假與高風險處理採取更高強度的經濟與法律責任。
  • 7. 要求製造端提高可拆解、可維修、可分類與材料標示設計。
  • 8. 推動再生鋰、鎳、鈷、銅、鋁、石墨、電解液等材料建立規格與第三方品質驗證制度。
  • 9. 把 LCA、碳管理、電池化學、AI、危安與法規納入技職與大學人才培育。
  • 10. 讓回收產業以「都市採礦+再生材料製造+資料治理」的定位與社會溝通,而不是只被視為廢棄物處理業。

附註:本文屬政策、產業與環境治理觀點文章初稿,不構成法律意見、環境許可申請意見或特定回收技術之合規保證。涉及個別廠址、流程、物料或許可制度時,仍應依主管機關正式法規與個案審查結果辦理。

 

參考資料與建議延伸閱讀

[1] IPCC (2023), Climate Change 2023: Synthesis Report, Summary for Policymakers / Headline Statements. https://report.ipcc.ch/ar6syr/headline.html

[2] UNEP / International Resource Panel (2024), Global Resources Outlook 2024: Bend the trend. https://www.unep.org/resources/Global-Resource-Outlook-2024

[3] 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(IEA) (2025), Global Critical Minerals Outlook 2025; Lithium. https://www.iea.org/reports/global-critical-minerals-outlook-2025 及 https://www.iea.org/reports/lithium-2

[4] IEA (2025), Recycling of Critical Minerals — Executive Summary. https://www.iea.org/reports/recycling-of-critical-minerals/executive-summary

[5] IEA (2025), Global Critical Minerals Outlook 2025 — Overview of outlook for key minerals. https://www.iea.org/reports/global-critical-minerals-outlook-2025/overview-of-outlook-for-key-minerals

[6] Talita Peixoto, Franco Di Persio, Alessandro Agostini (2026), Lithium-ion battery recycling routes: A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in the context of the European battery regulation. Sustainable Chemistry for the Environment, 13, 100306. https://doi.org/10.1016/j.scenv.2025.100306

[7] Review of life cycle assessment on lithium-ion batteries recycling (2024), systematic review of 64 peer-reviewed LCA studies. https://www.sciencedirect.com/science/article/pii/S2949823624000096

[8] European Union (2023; consolidated text 2025), Regulation (EU) 2023/1542 concerning batteries and waste batteries, Article 7 / Annex II. https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?uri=CELEX:32023R1542

[9] European Union (2023), Regulation (EU) 2023/1542, Article 77 — Digital battery passport. https://eur-lex.europa.eu/eli/reg/2023/1542/oj

[10] 台灣環境部,〈資源循環推動法〉,2026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;除第14條及第38條第1項等依法定期施行外,部分規定自公布日施行。https://oaout.moenv.gov.tw/law/LawContent.aspx?id=FL015724

[11] 台灣環境部,〈總統公布將「資源回收再利用法」名稱修正為「資源循環推動法」並修正條文〉,2026/06/23。https://wdms.moenv.gov.tw/idms/newsitem.aspx?k=7DA2E1BE748B053EB8AEAC013559C90A

[12] 台灣環境部資源回收網,〈基金介紹〉,說明回收處理業管理、稽核認證監督及資源回收管理基金。https://recycle.moenv.gov.tw/Introduction/FundIntroduction

[13] 台灣環境部,〈資源循環推動法〉第21-23條等關於循環標誌、資訊揭露與標示。https://oaout.moenv.gov.tw/law/LawContent.aspx?id=FL015724

[14] US EPA (2026), Battery Collection Best Practices. https://www.epa.gov/electronics-batteries-management/battery-collection-best-practices

[15] Rinne, M., Lappalainen, H., Lundström, M. (2025), Evaluating the possibilities and limitations of pyrometallurgical recycling of waste Li-ion batteries using simulation and life cycle assessment. Green Chemistry. https://doi.org/10.1039/D4GC05409A

[16] Life Cycle Assessment of Lithium-Ion Battery Recycling: Evaluating the Impact of Recycling Methods and Location (2025), Environmental Science & Technology. https://pubs.acs.org/doi/10.1021/acs.est.4c13838

[17] Costs, carbon footprint, and environmental impacts of lithium-ion batteries — from cathode active material synthesis to cell manufacturing and recycling (2023), Applied Energy. https://doi.org/10.1016/j.apenergy.2023.122132